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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嘉定区普通小学白银路分校章程(2022.10)
来源:pxbylfxcg
发布时间:2022年10月28日

             

 

序言

 

  上海市嘉定区普通小学白银路分校创办于 2018 年 9 月,总用地面积 28351 平方米,建筑面积 19677 平方米,可容纳 1500 多名学生。学校为35个教学班标准配置,各类设施设备先进、齐全、完善。学校依托百年老校的优质教育资源,与普通小学在管理体制上实行“五个一体化”,即管理一体化、师资一体化、课程一体化、教研一体化、评价一体化。通过管理团队柔性流动, 教师团队轮岗挂职,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,形成科学、合理的教师、管理梯队。

 

第一章 总则

 

 

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,推进学校依法治校,建设现代学校制度,适应教育综合改革发展的需要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 制定本章程。

   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嘉定区普通小学白银路分校,英文表述为Shanghai Jiading Putong Primary School Baiyin Compus. 学校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洪德路1501号。

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举办,经登记批准,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。

第四条 学校面向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招生,招生对象为学区内适龄儿童,招生规模以嘉定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。

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“五尚并举 多元发展”的办学理念,以“学生主动发展,体验童年快乐;教师自觉创造,感受职业幸福”为办学目标,力求实现“在多彩的经

历中,遇见未来的自己 ”的美好愿景。

第六条 学校以“崇德至善,慧学致远”作为校训,从四个方面展现学校的育人功能。

“崇德”之“崇”是推崇的意思。“德”,是道德、德行, 也就是人的品质或品格。

“崇德”即主张人要推崇高尚的品格。这是为人之本。把它列于首位,体现了“育人为本、德育为先”的办学理念。

至善,“最崇高的善”。出于西汉·戴圣《礼记·大学》: “大学之道,在明明德,在亲民,在止于至善。”所谓“善”, 即尊重一切生命,有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,善良的品性。善于待人、善解人意、富于同情心;尊敬他人,对真理、对生活、对所有的生命、都具有一种敬畏之心。教育就是要把它唤醒并发展起来。

“慧学”指智慧地学习。《说文》注:“慧,儇,皆意精明” 是聪明,有才智的意思。“学”而增“慧”,通过学习,提高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,促进正确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形成; “慧”而厚“学”,拥有智慧的学习必将养成不断完善的学习方法与良好的学习过程。

“致远”,出自诸葛亮的《戒子篇》:“夫君子之行:静以修身,俭以养德,非淡泊无以明志,非宁静无以致远。”意思是: 在发展中实现自己远大的目标。

 

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

 

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,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,履行把方向、管大局、作决策、抓班子、带队伍、保落实的领导职责。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,依法依规行使职权,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,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。

第八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:

(一)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,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。

(二)根据学校工作需要,在核定的编制内,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,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,聘任中层干部。中层干部的聘任在竞聘的基础上,征询党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后由学校党组织考察,校务会议讨论,校长任命(聘任)。

(三)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,制订学校内部劳动、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,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。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,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。

(四)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,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,设置开发课程,确定教学进度,组织教学活动,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。

(五)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,对上级的拨款以及校舍设施、仪器设备,合理安排使用。

(六)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。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;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、辞聘或辞退。

(七)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九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讨论,最终通过支委会形式决定。

(一)校务会议每周召开一次,一般于周五举行,遇有特殊情况可按需召开。校务会议召开时需有三分之二以上规定人员出席,由校长主持。若议题涉及的分管领导未能出席,一般暂不研究该议题。

(二)校务会议议事范畴,一是学校重大问题与重要事项, 二是校长提交校务会决策的有关事项,三是各部门、条线提交校务会审议的各类事项。

(三)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包括:

1. 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;

2. 学校发展规划、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;

3. 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;

4. 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;

5. 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;

6. 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;

7. 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;

8. 教职工收益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;

9. 年度经费预算、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;

10.重大基建项目计划;

11.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;

12.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;

13.因公出国(境)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;

14.其他重大问题。

(四)校务会议所议事项,分管领导要在召集部门负责人认真研究、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,报校长后方可在会议上研究。

(五)校务会议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,请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。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,应及时负责地作出决定。涉及学校、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,应提交教代会审议。

(六)及时做好校务会议记录,并按时归档。应当公开的结果,应及时按规定公开。

第十条  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,建立由教师代表参与制定、审议学校章程、发展规划、规章制度、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一条 学校采用党政分设,设置一名主持党务工作的副书记,并配备兼职党务干部(或干事)协助党务日常工作。学校保障支部日常活动经费。

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,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,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,协调内部关系,化解各种矛盾,共同建设和谐校园。

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,充分发挥工会、教职工代表大会、共

青团等组织的作用。工会、教职工代表大会、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,完善学校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机制。

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

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。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,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。

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,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落实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,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,并行使职权:审议校长工作报告、学校章程、发展规划、改革方案、学校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和学校其他重大问题,并作出相应决议;参与推荐、评议、考核学校干部;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教学研究部、学生发展部、服务保障部、科研室等职能部门,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。教学研究部具体负责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监控;学生发展部具体负责学生管理和德育工作;科研室具体负责教育、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课题研究工作;服务保障部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。

第十四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,主要内容与方法是:

(一)建立年级组、教研组、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;

(二)实行班级授课制,快乐活动日实行自主选课、走班上课;

(三)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计划设置国家课程,开发学校课程;

(四)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,合理安排作息时间,节假日、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;

(五)开展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研究,实施绿色指标评价;

(六)学校每班设班主任和副班主任各一名,负责管理、指导班级工作,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加强联系,并定期进行家访,协调配合对学生进行教育,副班主任辅助班主任做好班级工作;

(七)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活动。组织教师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育科研,总结、推广教育科研成果;

(八)积极开展阳光体育活动,落实“每天锻炼一小时”方案,增强学生体质。

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,利用公共微信平台、红领巾广播台等媒体渠道,切实保障教职工、学生、家长及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、重要制度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和监督权。

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,综合运用信访、调解、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。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,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

教师申诉处理机构,分别设在少先队大队部及工会,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、受理及处理规则。

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,接受社会、家长的监督,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
办好家长学校,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。挖掘社会和家长资源,开设家长微型课程,丰富学生的学习经历。

 

 

第三章 学生

 

第十八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,为学校学生。

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,实行就近免试入学。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,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,不得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。

第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,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、设备、图书、音像资料。

(二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、助学金。

(三)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规定的学业后,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《沪教委基[2006]7号》文件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。

(四)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理,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;对学校、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、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,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。

(五)享有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其他权利。

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法律法规,遵守《小学生守则》,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。

(二)尊敬师长,友爱同学,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,自觉维护学校荣誉。

(三)努力学习,按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。

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市、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,健全学生学籍档案,依法办理学生转学、休学、复学等手续,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。

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、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,准予毕业。

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,使用《学生成长手册》,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
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 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。

 

第四章 教职工

 

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。

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、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,公开招聘,竞争上岗,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,实行岗位月薪制、课时制和专项奖相结合的绩效管理奖励制度。

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,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、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。  

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,

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开展教育教学活动,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;

(二)参加教育教学科研、学术交流,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, 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;

(三)指导学生学习和健康发展,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, 全心全意为学生提供教育和服务;

(四)按劳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;

(五)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,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,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有申诉权;

(六)使用学校设施、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;

(七)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;

(八)教师享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,

还应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法律、法规和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;

(二)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工作计划,履行教师聘约,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;

(三)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、生命教育、民族团结教育、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、文化、科学技术等教育,组织学生开展

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;

(四)关心、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,为特殊学生进行无偿辅导;

(五)履行德育职责,尊重家长,广泛联系家长,做好家庭访问工作,主动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,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,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;

(六)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。

第二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,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,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。

 

第五章 学校与家庭、社会

 

第三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、家庭联系沟通,加强学校、家庭、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,形成教育合力。

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,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。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、科普、法制、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,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。

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,本着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,在自愿的基础上,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。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,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、参与教育工作、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。各年级组和班级建立相应的家长委员会。

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,介绍学校发展规划、教育教学工作、教师队伍建设、学生发展状况等,认真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。

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托社区,开发社区教育资源,开展社会实践活动,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。

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,发挥校友的宣传、桥梁、教育、助学、咨询等作用,促进学校内涵发展。

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,开展校际互动合作, 不断扩大对外交流,拓展教育视野,提升办学水平。

 

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

 

第三十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56万元。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、上级补助收入、教育费附加收入、其他收入等。

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学校对侵占校舍、场地、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,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, 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。

第三十七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,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。

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、工作职责、工作权限、专业技术职务、任免奖罚,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。

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,规范收费行为,

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,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,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。

 

第七章 附则

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。规章制度的立、改、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。

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。如有抵触,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。

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,经教职工(代表) 大会审议,支委会通过,报嘉定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。

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。

 

上海市嘉定区普通小学白银路分校

经二届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修订

2022年10月